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第五十二条有效发生可能严重影响运营秩序或者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限制客流、暂停运营等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暂停运营的,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限制客流、暂停运营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