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第四十八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和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不得在地下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场所,保证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导向标志准确、醒目。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