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