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