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重新核准规划条件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规定采用作价出资等方式给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综合开发。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一并开发使用的其他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符合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条件的,其用地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一并规划,依法办理相应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手续。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