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