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鼓励第三十条有效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老人、残疾人、环卫工人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开放车位和厕所。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