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鼓励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以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其干部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