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以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其干部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