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及时处理公民投诉。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司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