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落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宣传和引导文明行为,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