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按照规定设立的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参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管理辖区范围内的养犬活动。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