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