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