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规定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