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对每只犬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