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备案与免疫第二十条已修改犬只在饲养、诊疗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以及犬只收治、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