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犬只在饲养、诊疗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以及犬只收治、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