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物料堆场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