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