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