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四章 健康服务/第六节 重大疾病防治第九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疾病谱变化、医疗保障水平发展以及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调整重大疾病监测与干预项目范围。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重大疾病监测与干预计划,明确监测病种、目标人群、监测与干预项目,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