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在健康深圳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生健康以及相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为健康深圳建设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