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际和香港、澳门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在健康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