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际和香港、澳门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在健康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