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四章 健康服务/第三节 居民健康管理第七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民健康管理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平台、以全科医生为健康管理责任医师、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载体的居民健康管理机制。居民可以自主选择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健康管理服务单位,自主选择或者由健康管理服务单位指定一名全科医师作为其健康管理责任医师。鼓励居民与健康管理服务单位签订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健康服务内容以及个人健康信息隐私保护等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