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三章 健康促进第五十四条有效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突发事件的员工提供心理援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