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三章 健康促进第三十四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医疗卫生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供健康指导,对患者的病因病情、发病机理、治疗方法、合理用药以及预防保健给予适当的说明。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发和应用健康教育处方;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参与健康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