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二章 健康城市/第四节 健康评估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康城市统计调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健康促进、健康服务、健康环境、健康保障、健康产业以及居民健康状况、居民健康素养统计调查。健康城市统计调查数据和报告应当作为健康影响评估、健康城市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