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二章 健康城市第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与健康城市建设有机结合,持续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市、区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和配合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