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二章 健康城市第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健康建筑发展。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健康建筑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评价标准,明确健康建筑等级、比例要求,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或者划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示。鼓励健康建筑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倡导建设单位采用有利于人体健康的建筑设计和建筑材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