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三条已修改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参保人为职工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照50%比例缴费;参保人为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的,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