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规范监管第九十九条有效推进行政机关之间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严禁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