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规范监管第一百条有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纠正违法行为。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教育劝导后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