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主动积极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驻深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