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第二十六条有效依法实行市场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或者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