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第二十四条有效依法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