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第十四条有效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放宽境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