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放宽境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