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规范监管第一百一十三条有效需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开具清单并送达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查封、扣押的财产,由执法机关自行保管的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