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规范监管第一百零四条有效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失信惩戒具体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按照失信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级、分类规定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权益保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