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失信惩戒具体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按照失信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级、分类规定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权益保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