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