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章 教育培训第三十七条有效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