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章 教育培训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