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章 教育培训第三十一条有效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