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章 移交接收第十六条有效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