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阻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