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