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符合本市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环境卫生作业应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