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会议经费、工作经费、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民族乡、镇,上级财政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