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