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代表名额超过一百人的,主席团成员不超过十五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主席应当提名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