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